序号 | 抽查 项目 |
抽查依据 | 抽查主体 | 抽查方式 | 备注 |
1 | 国有 企业审计 |
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(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,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条: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、负债、损益,进行审计监督。 第三十二条: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,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,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,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。 【行政法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(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,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十九条: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、金融机构,包括: (一)国有资本占企业、金融机构资本(股本)总额的比例超过50%的; (二)国有资本占企业、金融机构资本(股本)总额的比例在50%以下,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。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、金融机构,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,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。 |
河池市 审计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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